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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71123842L/202206-00006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面向市直单位征集】关于征求《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16
索引号: 11341700771123842L/202206-00006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面向市直单位征集】关于征求《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16
【面向市直单位征集】关于征求《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6-16 16:42 来源:市人民防空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征求《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市直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人防工程管理工作,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我省近年来有关规定,我办代市政府办公室修改了《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宣政办秘[2016]295号),形成《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请于6月2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人防办王程程OA邮箱,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方式:0563-2626036

    附件:1.《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见稿)

         2.起草说明


附件1:

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增强城市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发改、规划、住建、国土、财政、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平时使用
第五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平时自用的,应当依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并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
自用或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自用的,提交使用方案;租赁使用的,提交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并提交使用方案;(五)《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责任书》应当具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格式文本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审核的,发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需要整改的,书面通知其整改。
第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第十条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平时用途。确需改变的,需由工程使用人联系设计单位出具图纸变更并经图审单位图审合格,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换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人防地下室,平时用途设计为停车位的,工程使用人应充分考虑为业主停车提供方便,人防车位租赁价格按照《宣城市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宣城市宣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参考标准的通知》执行;租期可与业主自行商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建议采取长短期结合的租赁方式。
有增设充电桩需求的业主,需由工程使用人征得消防、供电部门同意后,书面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在不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前提下进行安装和使用充电桩,同时按照消防、供电等部门要求履行相关安装程序和安全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当在人防工程内部设置标识,标识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标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人应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主动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审验,并将审验情况记入工程管理档案。审验不合格的,使用人应在限期内整改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按人防主管部门要求,在消除隐患前暂停使用。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情况报市级人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程隶属单位和使用人依法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义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予以承担或落实。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三)公用或者单位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人负责。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其他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达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负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
(三)消防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维修保养档案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对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使用人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当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别和特点区别进行:
(一)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方案,平时要按照维修保养制度,对平战转换构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熟悉平战转换技术措施,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
(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加强对主要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烟排烟等消防系统,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风、排风等通风空调系统,必须达到设计风速和有关技术标准,满足换气次数,保证工程内部空气质量。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评定。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对损害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注意保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和出入顺畅。
第二十四条 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作业;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入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四)侵占、堵塞、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擅自改变利用用途或者不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改造和拆除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造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设计,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改造方案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拆除人应当提交拆除和补建方案,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拆除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拆除、回填等安全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拆除人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建方案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位置,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建。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二)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且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三十条 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背景和依据
    2016年1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宣政办秘〔2016〕295号)。六年来,该办法在促进全市人防工程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上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陆续修订。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人防工程管理有关法规政策,根据当前我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际需求,按照《2022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宣政办秘〔2022〕25号)要求,市人防办着手修改《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修改过程
    结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践中发现问题,与住建、消防、供电部门多次沟通协商。机关法律顾问对《办法》逐条审议。结合全省人防系统“进千户、访万企”活动,走访各类人防企业、社区、物业等单位125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相关意见建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实施六年,根据实施实际需求,将“暂行办法”改为“办法”。
    二是贯彻落实《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人防工程管理有关规定。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保持一致,删除原办法中“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

                 三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以及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工作相关规定,规范表述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完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等规定,规范人防工程标识要求,加强人防车位管理服务等。
    四是规范机构改革后相关单位名称使用,规范表述相关部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