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