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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12 15:42 信息来源:宣城市人防办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政府权力

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按照《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要求,我单位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已根据2017年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等工作调整完善,并按要求向市政府备案。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目  录

 

一、保留权力事项

(一)行政许可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其他权力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三)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

5、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裁量基准

6、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7、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1.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人防办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依法负责上述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材料审查。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城市人防工程规划要求,经市、县(市、区)规划审查通过,并经市、县(市、区)发改委立项。主要审查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项目建筑施工图、结构图电子文本、项目防空地下室设计施工图的审图合格书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二)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按项目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工作,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设计内容、建设概算等;是否符合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三)检查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建设责任,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有关建设内容,是否履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等责任。

(四)检查项目开发利用、运行使用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是否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是否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二、监管措施

市人防办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的监督,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检查措施。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建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

(一)开展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方式。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抽查建设项目审批资料,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表格,核实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有关情况;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由市人防办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市人防办可以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二)在项目开工后实行不定期跟踪检查,每个项目原则上现场检查1-2次,对提出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增加检查频次。

(三)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核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四)对一般性问题,在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反馈被检查项目的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对存在问题严重和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建设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

(五)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溯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同步建设或易地建设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审批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审批决定理由的。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审批,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防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审批,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审批项目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1. 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完善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审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人防办依法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审查提供的审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主要审查项目备案表、管理人防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二)审查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是否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是否同时移交、是否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管措施

(一)组织开展监督巡查。项目备案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查阅材料,核实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现场实地核查,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各项维护使用方案制定、维护等工作,是否遵守有关人防法律法规。

(二)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按照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专项细致检查。

(三)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三、责任追溯

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决定理由的。

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防主管部门实施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1.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完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实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人防办依法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审查提供的审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主要审查人民防空地下室意见书、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和设计单位审图意见回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总结、《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附建式人防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防护设备的采购合同和防护设备供应单位的资质证书、防护设备出厂合格证、防护设备检测合格证、竣工图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二)检查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建设责任,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有关建设内容,是否履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等责任。

(三)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管措施

(一)组织开展监督巡查。项目备案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查阅材料,核实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现场实地核查,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质量管理等工作,是否遵守有关人防法律法规。

(二)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按照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专项细致检查。

(三)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三、责任追溯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决定理由的。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防主管部门实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4. 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完善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核准审查实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核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人防办依法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核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检查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维护管理责任,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使用用途,是否按法律规定履行工程的维护、消防、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等责任。

(二)对人防工程拆除改造批准事项,重点核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审批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已批准的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行为是否符合拆除、报废条件;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后应当进行回填的有无回填;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是否按照批准内容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越批准范围的情况;相关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做好事中和事后管理。

(三)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管措施

(一)组织开展监督巡查。项目备案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查阅材料,核实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现场实地核查,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开发利用等工作,是否遵守有关人防法律法规。

(二)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按照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专项细致检查。

(三)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三、责任追溯

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备案或拆除、改造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人防工程拆除、改造批准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拆除、改造决定理由的。

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核准,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防主管部门实施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核准,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核准工作,加强对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核准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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