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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71123842L/202007-00021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上级政策解读】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22
索引号: 11341700771123842L/202007-00021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上级政策解读】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22
【上级政策解读】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22 09:59 来源:市人民防空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省人防办于2014年和2016年分别印发了《关于实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的通知》(皖人防〔2014〕132号)和《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皖人防〔2016〕76号),对人防工程从业企业的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行为进行了规定,截至目前在网站及质监系统共公示过约60起。从实施情况看,文件的出台对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加强从业企业自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2018年,省人防办结合人防工作实际情况,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6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使用人防工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获得2019年度“全国信用承诺书示范样本”称号。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监管长期以来是人防部门工作的重点之一,出台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信用监管措施十分必要,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市监发〔2018〕15号)等规定,工程处起草了《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列入本轮巡视关于“人防专用设备市场监管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措施之一。

二、主要内容

一是监管对象。在皖销售、安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企业,以及在皖承接业务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二是信用分类。根据“皖市监发〔2018〕15号”,将企业信用类别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种。三是失信行为。列出了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具体失信行为。四是监管措施。根据失信行为情形,按照“皖市监发〔2018〕15号”分别列为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并分类实施相应监管措施。五是工作要求。明确规定及时报送企业失信信息。

三、征求意见情况

《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于5月22日-28日在省人防办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示,并通过网络等媒体发布消息指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意见建议。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

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的通知

皖人防〔2020〕61号

各市、县(市、区)人防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规范全省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秩序,依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市监发〔2018〕15号)等规定,省人防办制定了《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

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

为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秩序,建立切实可行的惩处机制,根据省直2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对象

1.在皖销售、安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企业;

2.在皖承接业务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二、信用分类

企业信用类别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种,企业同时具备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等不同信用类别条件的,按其中最低信用类别进行分类。

三、违规行为

(一)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

1.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预埋安装设备和提供相关服务,造成工期延误的;

2.设备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或违规收取费用的;

3.未按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4.防护、防化设备出厂未经检测合格或竣工验收时多次检测不合格的;

5.偷工减料生产销售伪劣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产品的;

6.未按照国家人防办认可的图纸生产或私自更改图纸的;

7.对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检测不配合或不落实整改的;

8.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家被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认定搞价格联盟、串通投标、划分区域销售的;

9.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擅自提高合同价格的。

(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要求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的;

3.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4.发现质量问题不及时上报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仍出具检测合格材料的;

5.检测报告数据、检测结论与实际情况偏差严重的;

6.只收费不检测的;

7.在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发现有造假或不实行为的。

四、监管措施

(一)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

1.属于违规行为第1-2条以及《监管办法》第十条情形的,企业信用列为警示,按照《监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施监管措施。

2.属于违规行为第3-4条以及《监管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企业信用列为失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失信行为,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监管措施。

3.属于违规行为第5-9条以及《监管办法》第十二条情形的,企业信用列为严重失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失信行为,按照《惩戒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监管措施,同时暂停承接相应人防业务3个月。

4.1年内有2次严重失信行为的,暂停承接相应人防业务6个月。

5.1年内有3次及以上严重失信行为的,由省人防办列入“黑名单”,同时报请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撤销其定点生产资格。

(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属于违规行为第1条以及《监管办法》第十条情形的,企业信用列为警示,按照《监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施监管措施。

2.属于违规行为第2-3条以及《监管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企业信用列为失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失信行为,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监管措施。

3.属于违规行为第4-6条以及《监管办法》第十二条情形的,列为严重失信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失信行为,按照《惩戒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监管措施,同时暂停承接相应人防业务3个月。

4.1年内有2次严重失信行为的,暂停承接相应人防业务6个月。

5.1年内有3次及以上严重失信行为的,由省人防办列入“黑名单”,同时商请省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其人防检测资质。

五、工作机制

(一)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无违规行为的,信用类别划分为守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守信企业实施相关激励措施。

(二)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符合违规行为条件的相关企业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并及时上报。

省人防办负责对本级查证的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各市人防办负责对本级查证的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并对所辖县(市、区)人防部门上报的疑似违规行为作出认定,汇总后及时报省人防办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省人防办复核后推送至省市场监管局。

(三)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和“四送一服”工作,帮助企业创新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