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 依据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五)按照结建比例测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含)的。
第四条 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条件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无需提供技术说明材料;依据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应提交以下技术说明材料: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应提交通过审查的基础平法施工图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地下室空间净高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3.2.1条确定;
流砂、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受地质条件限制的,应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原始地形图、有效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的,应提交有效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单位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提交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门的相应依据材料。
第五条 各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的易地建设条件进行审批,并遵循以下要求:
按照第三条第(一)(二)(三)项条件审批的项目,可组织专家论证并作为审批依据,专家组成员由各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内容确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
按照第三条第(四)项条件审批的项目,除依据材料中明确的禁止或限制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外,可开发的地下空间优先建设防空地下室,不足部分方可易地建设;
按照第三条第(五)项条件审批的项目,应依据整个项目规划确定的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不得拆分项目。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易地建设许可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予以公示。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监管,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所辖县(市、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省人防办,省人防办每年组织随机抽查。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不得违法、失职。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应严肃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判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