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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1123842/201905-00051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人防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上级解读】《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4-09
索引号: 771123842/201905-00051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人防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上级解读】《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4-09
【上级解读】《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09 00:00 来源:市人民防空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程序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明确要求做好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均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47号)提出:按照“依法依规、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终身负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健全具体操作规则,并向社会公布。推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明确了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和原则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对合法性审查程序进行了细化性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便于这一制度的规范落实,有必要就公众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程序、时限、操作规程作出规定。

基于以上背景,我省勇于担当,强化机制创新,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省政务公开办组织政务公开工作基础较好的六安市政务公开办,制订了《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文稿,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集到的意见修改完善。4月21日,李国英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规定。

《程序规定》的出台,是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规范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对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程序规定》的主要特点

《程序规定》设置条款共二十三条,突出公众参与对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作用,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适用范围、结果应用、考核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公众参与的形式要求和操作规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责任明确。《程序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是公众参与工作的主体,在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后,都要严格按照条款规定,全面、客观地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

二是程序清晰。《程序规定》对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听证等公众参与程序的适用条件、期限、结果应用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细致规定,要求明确清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保障有力。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核心在落实,关键在执行,《程序规定》明确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办文办会环节要严格把关。决策承办单位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省政府办公厅将不提交省政府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省政府办公厅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省政务公开办将把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定期向省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从机制层面强化工作落实。

三、《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程序规定》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承办单位及公众参与前准备、公众参与结果的应用及保障程序,即公众参与的通用性规定(第一条到第六条)。

《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是省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承办单位要做好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的各方事项,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

二是明确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的适用条件、期限、意见收集分析应用反馈的具体操作规程,即决策前的公众参与方面的规定(第七条到第十四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要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通过召开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做好听证会代表的选取和听证会相关事项的告知,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出台的重要依据。

三是明确公众列席会议的类型、列席代表产生的方式、享有的权力与遵循的义务及意见收集分析应用反馈,即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方面的规定(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等会议。《程序规定》对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权力、人数和选取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制定涉及审议重大民生决策议题的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并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省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四是明确对决策的发布,对公众的宣传、解读,决策执行中公众舆情的跟踪,评估意见公开,决策执行结果对公众公开等方面的要求,即决策后的保障公众参与的规定(第十九条到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省人民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媒体吹风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五是明确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考核监督指导,市、县(区)政府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方面建立的要求,以及本规定施行日期,从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三条。

《程序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省政务公开办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定期向省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方面的具体程序,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发布权威信息,解读重大政策,引领社会舆论的重要平台,是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扩大公众参与的重要载体。借此机会,衷心感谢新闻媒体朋友对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希望大家对《程序规定》进行深度解读和广泛宣传,促进政策更好更快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