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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1123842/201911-00024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市人防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主要领导回应】市人防办回应:人防工程能否附赠?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1-12
【主要领导回应】市人防办回应:人防工程能否附赠?
发布时间:2019-11-12 00:00 来源:市人民防空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舆情收集:开发商、物业单位将人防工程附赠给业主,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回应: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防防空工作的意见》规定: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出售、附赠。开发商、物业单位将人防车位附赠给业主的行为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