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收集:开发商、物业单位将人防工程附赠给业主,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回应: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防防空工作的意见》规定: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出售、附赠。开发商、物业单位将人防车位附赠给业主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