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省外人防工程甲级设计、监理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有关要求及材料请见“省外人防从业企业备案有关事项”。备案需要提交纸质材料一份至窗口,并在“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注册上传材料。备案后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人防工程相应业务,并接受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监督,各市县无需再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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