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国动办> 回应关切> 主动回应
索引号: 771123842/201608-00045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市人防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人防办2016年一季度网络政务舆情收集与回应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4-05
索引号: 771123842/201608-00045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市人防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人防办2016年一季度网络政务舆情收集与回应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4-05
宣城市人防办2016年一季度网络政务舆情收集与回应
发布时间:2016-04-05 00:00 来源:市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人防办2016年一季度网络政务舆情收集与回应

(2件)

一、来源:来自市长热线,反映柏庄小区人防工程产权问题。

    回应:经我办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并认真查看来电人提供的书面材料,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条规定“人防设施属于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第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可以出租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按照《合同法》规定,租期不超过20年。因此,宣城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可以出租地下人防停车位,业主可自愿承租。

 

二、来源:来自市长热线,再次反映柏庄小区人防工程产权问题。

    回应:来电人重复反映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问题。前次4月13日来电,我办已及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当面答复,来电人当时表示理解和满意。现再次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条规定“人防设施属于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第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来电人认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全体业主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来电人坚持该观点,可通过司法途径表达诉求。来电人提供的书面材料系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邴朝祥《再议住宅小区人防工程范围内地下车位的权属》。文章反驳另一律师提出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的权属属于建设单位所有”观点,引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观点。工作人员上网查看发现,有关“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文章很多,不外乎三种观点,即“开发商所有说”、“业主所有说”、“国家所有说”。三种观点都分别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站在不同角度做出解释,说的都合情合理。但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均未对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有明确规定,而有关人士对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学理性解释,只是站在某个角度对该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内容虽有合理之处,但暂不能作为判定人防工程权属的法律依据。

 

 

 

                        宣城市人防办(民防局)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