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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1123842/201909-00004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9-02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2 00:00 来源:市人民防空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9日

 

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率,保障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安全、优质、节约、高效”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公共重点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计划,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建设任务。

由市政府批准交市住建局公共重点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市重点处)代建的房屋建筑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点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建设,履行国家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省及市招投标管理法规及规定组织工程招标,依照国家、省及市有关法规、规范和行业发展政策实施工程建设。

第四条  重点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投资费用报批、落实项目用地、组织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和专用设备、运营设施、办公家具等配套设施采购安装工作;由市重点处在工程建设期间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工程招标、施工许可、施工建设、验收交付等建设管理工作和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保服务工作;由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责、主动作为,按照优先办结的要求,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重点工程项目一般建设流程,参考《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流程图》(详见附件)。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六条  重点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阐述,并初步明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和前期工作费用、工程建设费用、设备设施费用等主要建设阶段的估算费用。

第七条  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项目选址及设计要点、项目预审;根据需要向市林业局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查批准。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深度规定,重点阐述并明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和前期工作费用、工程建设费用、设备设施费用等主要建设阶段的估算费用。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业主单位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及不动产权证。按规定同步开展委托编制和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体文件类型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能评估报告,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编制和申报地质灾害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

第九条  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经备案后,业主单位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对拟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的重点工程项目,在完成项目立项批复后,由业主单位会同市重点处向宣城市中心城市大建设指挥部申请,经宣城市中心城市大建设指挥部按照年度资金、用地、征迁总体平衡和建设时序轻重缓急的原则,会商筛选后,列编入下一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进度、资金、用地、征迁“四合一”建设计划,明确各建设阶段工作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  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业主单位应编制设计任务书,锁定建设标准和主要使用功能需求,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规划设计条件,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组织地质勘探、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组织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审批后办理备案。

业主单位按规定选择确定勘查、设计单位时,应在任务书及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范围和要求,细化各阶段任务的完成时限、成果质量、费用比例及违约约定。市重点处应配合业主单位做好勘察、设计单位的择优选择和合同拟定,参与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经备案后,业主单位应全面明确项目细部使用需求,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会同市重点处按照经济、适用、美观、大方的原则,认真组织内部审查。内部审查完成后,报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重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业主单位应全面锁定建设标准和使用需求,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会同市重点处认真组织施工图成果质量内部审查,确保图纸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经济性,并最终锁定施工图。

第十四条  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图内部审查完成后,业主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申请办理抗震设防核定等手续。

 

第四章     土地房屋征收

 

第十五条  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批准手续。由业主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完成项目用地报批后,经业主单位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办理供地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业主单位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六条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重点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的用地红线图,由业主单位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明确征收资金来源后,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向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等征迁责任单位下发重点工程项目征迁任务通知书,征迁责任单位负责交付净地。

 

第五章     工程招标

 

第十七条  市重点处作为工程建设招标人,负责拟定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投标资格、评标办法、质量标准、履约期限等招标需求,依法委托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经审查确认,按程序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  市重点处在组织施工招标时,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其成果文件由市重点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并送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招标文件备案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查备案完成后,市重点处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工程招标。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交易项目进行现场监督,并按规定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预中标约谈、考察等。中标单位确定后,市重点处和中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施工合同。

第六章  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重点工程项目的开工准备工作由市重点处负责,业主、征迁单位全程配合,组织完成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道路接入,项目用地场地清表平整,实现“三通一平”施工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准备前,业主单位需完成节能评估报告等所有前期行政审批手续;重点工程项目招标签约后,市重点处负责组织申请取得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后,工程正式开工。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处负责依约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目标职责,并通过调度、监督、考核,组织各参建单位推进工程建设;按照市政府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组织工程建设过程造价控制审核及提供工程决算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业主单位、市重点处应当严格项目管理目标和计划措施,提前谋划、密切配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调整或请示事项,需报请原审批单位审查批准或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不能因报请批准程序延误项目建设工期。

第二十四条  重点工程项目应当积极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经评审获得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可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约定,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重点工程项目完工后,业主单位按规定组织综合性联合测量,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市重点处按规定组织城建档案、消防、人防、规划、供电、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业主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重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业主单位将完整的前期工作资料和相关后期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备案;由市重点处督促各参建单位,将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重点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办理水、电、气等申请开户和产权登记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重点处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使用手续,业主单位应配合并接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单位、市重点处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估)算,控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分别就各自工作范围接受监督审计。

建设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或因设计成果深度不足、设计不合理、设计错漏等造成设计变更导致投资费用增加的,由业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报请研究批准后,书面通知市重点处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因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调整或设计变更致使工程投资超过投资概算的,业主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单位审查批准。审查批准通过后,书面通知市重点处实施。

建设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量清单错漏项或发生施工合同约定增减合同价款情形(除设计变更外)导致投资费用增加的,由市重点处按照相关规定报请研究批准后实施,超过投资概算的,由市重点处牵头组织,会同业主单位报请原批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工程投资概算及筹资计划,结合工程建设需要,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按照项目建设进度需要拨付至业主单位、市住建局资金账户,业主单位、市重点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前期、工程建设费用。

第三十条  重点工程建设管理费用纳入项目资金筹措计划和建设成本,费用列支范围、标准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同时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在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地下管线、投资概算等方面的审核(查)、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由业主单位、市重点处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二)违反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由市政府目标办考核问责;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之前,对于已由市重点处负责实施规划设计的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工作仍按原规定实施。原《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秘〔2014〕318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