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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释义系列宣讲【专题七】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01 10:27 信息来源:安徽人防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第七条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按照权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专业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如: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施及建筑物等。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人防国有资产使用、处置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专业管理,主要包括: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级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组织人防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账卡的建立及日常监督检查;会同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人防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变更、报损、报废等办理报批手续;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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