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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释义系列宣讲【专题五】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01 10:23 信息来源:安徽人防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



01 

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指承担人民防空工作职责的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实践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般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2.编制本行政区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3.拟订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4.组织人防工程和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5.监督指导城市建设、重要经济目标贯彻人民防空要求;6.组织群众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7.组织人民防空演习;8.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9.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10.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11.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12.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02 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明确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作,主要是因为人民防空工作既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又是国家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组成部分,做好人民防空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发展改革部门主要是在组织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人防项目建设和重要经济目标项目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和需要,使人民防空建设与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财政部门主要是做好人民防空经费保障工作;自然资源部门主要是在组织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是协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的标准制定、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有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责任和任务,在本法的有关章节中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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