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明确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作,主要是因为人民防空工作既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又是国家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组成部分,做好人民防空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发展改革部门主要是在组织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人防项目建设和重要经济目标项目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和需要,使人民防空建设与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财政部门主要是做好人民防空经费保障工作;自然资源部门主要是在组织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是协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的标准制定、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有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责任和任务,在本法的有关章节中都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