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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出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职责”,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赋予了人民防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