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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是否可以拆除?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05 16:48 信息来源:市人防办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照程序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建,补建的工程面积和等级不得低于原工程。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按照需要补建的工程面积和等级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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