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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在人防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 (三)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四)占用、堵塞、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在人防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
(三)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四)占用、堵塞、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