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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会危害人防工程安全?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16 16:45 信息来源:市人防办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在人防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 

(三)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四)占用、堵塞、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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